在众多民事法律关系中,普通人接触最多的应属合同法律关系,不管是口头合同或是书面合同,合同都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合意,合同一旦成立,各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现实中,基于种种原因,有时候会出现签订合同的人事实上没有其他主体的代理权,但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基于一些原因善意的认为这个人有代理权。这种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情形,即表见代理。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介绍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供参考。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由上述规定可知,构成表见代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有权利外观
无权代理人的外在表现使得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比如,无权代理人以前曾经被授予代理权,或者当时拥有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无权代理人行为外表表明其有代理权,均可构成外表授权的权利外观。
(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如果代理行为仅有代理权的外观,但是并不能使人建立对该代理行为的合理信赖,当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应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相对人对外表授权的信赖是否合理,应当以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为判断标准,当然这也要根据不同情况再做具体判断。
二、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可知,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存在代理权外观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现对表见代理的举证思路进行如下简要介绍。
(一)是否存在代理权外观的举证思路
1.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是被代理人,合同文本是否可以体现被代理人有关联的文字表述。2.行为人的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行为人是被代理人处的员工,任职职务较高、与从事业务关联度较强,或者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其他身份联系越密切,对表见代理的证明力就越强。3.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是否存在可合理推断的授权关系。行为人原来具有代理权,但在签署合同时代理权已被终止但被代理人未对外告知等情形。4.合同等对外文件材料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合同上加盖的被代理人的真实印章,且该印章按常理可对外授权使用的。5.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是否与双方以往的交易方式相符。以往交易长期由某部门负责人实际操作进行,且被代理人从无异议并正常结算认可的,此次有争议交易也采相同方式的,可参考以往交易行为判断。6.合同订立过程、交易环境和周围情势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行为人签约前曾陪同合同相对人参观考察被代理人的施工现场;签约地在被代理人营业地或办公场所的,可以作为判断因素。7.被代理人是否存在能够使人相信其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被代理人实际支付过合同价款;被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就履约问题进行过交涉等,可作为考量因素。8.标的物的用途、交付方式与交付地点等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被代理人是否取得履行合同的利益。合同标的物交付至被代理人营业场所或负责管领的其他场所;标的物被应用于被代理人本身或者直接从事的业务所需的,可以作为考量因素。9.其他具有代理权客观表象的情形。行为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其他行为,足以使一般人合理推断该行为系基于被代理人合法授权的,可以作为认定的考量因素。
(二)是否存在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情形的举证思路
1.合同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相互熟识程度。交易双方彼此陌生,则相对人需说明并证明其对行为人代理权产生信赖的理由。2.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是否即已充分知悉权利外观事实。对权利外观事实的充分收集,是合理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前提。相对人主张自己善意且无过失,应证明自己知悉权利外观事实的时间早于实施交易行为,实施交易行为后或风险产生后才了解的相关事实则一般不能支持对相对人善意的判断。3.合同相对人注意义务与交易规模大小是否相称。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大、金额高的大宗交易,合同相对人应更加谨慎,此类情况下其是否善意的审查判断标准也需相应更高;反之,小额、便捷的交易,审查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标准相对降低。4.交易对效率的要求与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限的成本是否相称。若合同相对人核实代理权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难以承受,并可能妨碍交易目的实现,且其为追求效率而放松对代理权限的核实并承担相应风险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可作为判断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反之,合同相对人有机会通过方便、廉价手段核实代理权限但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因此而承担了不合理商业风险的,可作为判断其过失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