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由提无效的请求人资格不因权利转让而丧失

法律解读

 

以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提起无效的请求人主体资格不因之后权利转让而丧失

 

--以本所代理的斯特普尔斯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再审案为例

 

01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86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斯特普尔斯公司(Staples Inc.)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某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02基本案情

本案被申请人罗某是第200830102005.0号(名称为“碎纸机(HC0802)”)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该专利,本案再审申请人斯特普尔斯公司(以下简称为:“斯特普尔斯”)于2012年5月25日以该专利与其在先著作权相冲突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之后,斯特普尔斯于2012年11月20日将著作权转让给了第三人。2013年4月2日,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罗某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斯特普尔斯不是在先权利人,不具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斯特普尔斯在无效程序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亦无法证明本专利与其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存在权利冲突为由判决撤销复审委的专利无效决定。

2016年,斯特普尔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斯特普尔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03判决结果

最高院近日就该案作出专利裁定书,裁定:

1.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04争议焦点

1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资格问题;2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启动时,符合资格条件的请求人是否因有关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而丧失资格?3二审判决关于斯特普尔斯公司并非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

  

05裁判理由

(一) 针对争议焦点1,最高院从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当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请求人主体范围的规定适用于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时,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将因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以及法律秩序效果等而受到限制,原则上只有在先合法权利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

(二)针对争议焦点2,最高院认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因有关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随后发生变化而丧失。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中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该规定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恒定原则。

2. 当事人恒定原则对于行政诉讼有参照作用

当事人恒定原则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程序的稳定和避免诉讼不确定状态的发生,以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有关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后,新权利人的利益可以通过程序设计予以保障。

3.当事人恒定原则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亦有参照借鉴意义

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具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则上居中裁决的特点,属于准司法程序,当事人恒定原则对于该程序亦有参照借鉴意义。

(三)针对争议焦点3,最高院认为,本案斯特普尔斯公司不因权利转让丧失以权利冲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主体资格

本案中,假定斯特普尔斯公司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确实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便其随后将该作品著作权转让给案外人,亦不会因此而丧失以权利冲突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主体资格。

 

附:

(2017)最高法行申8622号行政裁定书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cb8c30e-30ca-4610-995e-a87a01114a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