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华为(2016)粤03民初840案,助力华为在与三星的标准必要专利战中首战告捷。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历经一年半审理,2018年01月11日上午10:30就(2016)粤03民初840号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 号 |
(2016)粤03民初840号 |
原 告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被 告 |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涉案专利 |
201010137731.2号 |
争议焦点 |
1.FRAND问题,对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华为与三星谁存在过错; |
判决结果 |
1.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方式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专利权的行为; |
案情简介 |
原告华为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涉案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的方式侵害涉案专利权,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