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之泉助力华为首战告捷--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SEP)战

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代理华为(2016)粤03民初840案,助力华为在与三星的标准必要专利战中首战告捷。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历经一年半审理,20180111日上午10:30就(2016)粤03民初840号华为诉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 号

2016)粤03民初840

原 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 告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

201010137731.2
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争议焦点

1.FRAND问题,对许可协议无法达成,华为与三星谁存在过错;
2.
技术事实的查明与认定。

判决结果

1.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方式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专利权的行为;
2.
被告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010137731.2专利权的行为;
3.
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华为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涉案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的方式侵害涉案专利权,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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